在美留学生凌虐同学遭重判 专家:有些做法应借鉴【2】

2016年01月08日09:14  来源:CCTV-新闻
 

  主持人:

  有很多的这种校园的暴力,包括年轻人之间的暴力,社会之所以知道,不仅仅是因为有了暴力本身,而是在于还要炫耀,自己拿手记拿是把它拍下来,还要上传到网络上去给别人看,这反映在很多这种施暴者的内心完全没拿它当事,甚至是当好事去看待的。

  我们来看一看有这样的调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0年对10个省市的5000多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49%的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过不同成都的暴力行为;87%的人曾遭受到其他同学不同程度暴力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就连线一位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院长,教授姚建龙,姚教授您好。

  姚建龙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您好,主持人。

  主持人:

  首先您怎么看待,其实关注了一段时间,我们的留学生美国,可能觉得就是同学之间我欺负欺负他,修理修理他,但是却酿成了有可能是在减刑后还有13年、10年这样的刑期。

  姚建龙:

  美国的这起案件,按照美国的刑法规定是属于重罪,应当说如果不是因为使用辩诉交易的程序,他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也就是最高刑可以达到终身监禁。

  但我们国家可能很多人觉得类似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很多,但是并没有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就是很多案件因为施暴者的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年轻,或者最终的危害的结果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轻轻伤以上的这些后果,所以没办法使用刑事处罚。这可能是我们国家相比而言,在法律上的一个漏洞。

  主持人:

  但是接下来该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刚才透过很多的数据去显示,其实我们校园暴力的问题还是很多,是不是一个校园暴力这样相对轻柔一点的字眼,就遮蔽了很多法律的惩处?

  姚建龙:

  是这样的,我觉得校园暴力,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尤其是我们很多中国孩子在成长过程之中,似乎都遭受过类似的行为,甚至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习以为常的现象。但是特别指出的一点是,这类行为在法律上是有非常明确的一个界限,类似于美国的这起案件,在我们国家也会受到相关刑法的处罚,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刑法中有故意伤害罪的这个罪名,还有强制侮辱罪、强制猥亵这些罪名。

  比如说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强制侮辱罪、强制猥亵的最高刑可以达到15年有期徒刑。如果说美国的这起案件放到中国,因为这3名被告是成年人,在我们国家,我估计也有可能会遭受到比较严重的刑法的处罚,应该在5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之间。

  主持人:

  接下来还有一个学校的责任的问题,涉及到比如说校园暴力,尤其在学校真实的在校园里发生的时候,我们有很多的学校教育机构采用了息事宁人,内部就给解决或者是处理这样的结果。但是在美国的法律当中,你如果在校园里发生这样的比较严重一点的校园暴力,你要是敢不报警的话,你就是违法,今后这一点在我们依法治国的这种背景之后,学校该是一种什么样态度的态度面对校园暴力?

  姚建龙:

  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其实在美国的法律中,把学校作为强制报告的义务责任方,也就是说,校方是作为特殊的关系主体,如果说碰到学生遭受校园欺凌不报案的话,学校方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我们国家其实相关的立法中可能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能只是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尤其关键的是,如果校方采取息事宁人的这一做法,并不会受到相关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追究,或者说相权衡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可能更有利于校方的利益,这可能是我们国家的法律需要反思的一点。

  主持人:

  您觉得这方面是否还是进行相关的调整,或者说新的解释?

  姚建龙:

  我觉得这起案件对我们国家启发非常大,首先一个就是青少年的行为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法律应当划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界限。像这起案件,如果说发生在中国,很多人会觉得在法律上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我刚才特别提出,如果是成年人的话,在我们国家的法律秉性也是非常严重的。

  但是我们国家的律法中有一个非常大的一个漏洞,那就是对于未达成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似乎了校园欺凌行为,或者青少年之间的这种校园欺凌行为,但是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一个非常有效的干预措施。

  我们前面的短片中很多报道这些案件,其实都属于这种情况,是因为他们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达到,而我们国家律法中又缺乏有效的干预措施,所以这就会造成我们国家为什么对这起美国的校园暴力事件如此关注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

  而且我也特别注意到之前的报道,特别强调终身监禁这种刑罚,的确是这样的,如果我们国家这种律法不在这个环节上做一个非常重大的调整,那就是说划出法律的一个红线,这一类行为的避免,我觉得是很难避免的。

  主持人:

  好,接下来我们继续去关注我们身边的孩子,如何通过法律和相关的调整,使这种未成年保护年轻人之间的暴力,大为减少。

  解说:

  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摄裸照、持刀威胁……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手段越来越恶劣,而且施暴者的年龄,也越来越低。去年9月,最高法发布了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

  (2015年9月19日新闻)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典型案件当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为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到16岁之间。从性别角度来分析,这67件案件当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大多是男性。

  解说:

  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4年的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岁、15岁、16岁的居多,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其中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明显。

  孙军工:

  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特征,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素质不稳定这些因素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个特点就反映出一些学校不善管理,对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心理成长也疏于关注,第三个特点是反映出青年法制意识淡薄,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整个系统法制教育缺失的问题。

  解说:

  当这些犯罪低龄化的事件越来越多时,有一个现象一直被舆论关注,那就是一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由于不满十四周岁而不担负任何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期,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还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我们该拿这些未成年人怎么办呢?

  康丽颖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所以我们法律就是对这些孩子,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从轻处罚。但是从轻处罚也导致一个问题,好多少年犯自己知道,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他们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去犯法。如果不知法,咱们可以加强法制方面的教育,如果他知道了要大干一场,那就说明我们法律有欠缺。

  解说:

  其实,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工读教育的方式。但是,其中所规定的工读教育措施并非强制性的,而是“申请”适用,即需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然而在现实中,极少有监护人会主动申请将孩子送入专门学校。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在现实中,教育为主的原则,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主持人:

  不是美国所有的东西你都该拿过来,比如说股市的熔断的机制。人家有了之后,9年后才有了第一次熔断,咱上来一礼拜就能给你弄两回。

  但是,比如说涉及到未成年人这方面的这种教育,包括这种法律之间的相对空白处,世界上很多国家这种做法却应该值得我们照照镜子,因为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这个问题要继续连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姚建龙,姚教授,您觉得我们的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14岁以下就不承担刑事责任,14到16除非特重才会承担形势责任,但是在这里留了大量空白的空间,现在这种议论的声音也很大,您的态度是?

  姚建龙:

  是这样的,在美国有一点我觉得非常值得我们去借鉴,就使用一个规则叫恶意捕捉年龄规则。就是你的刑事年龄没有达到,但是如果你的犯罪的恶性程度是非常严重,法官可以决定采取放弃管辖权的机制,把这个未成年人当成一个成年人对待。

  那么这起留学生凌虐案件,现在法庭争辩的一个焦点也在这里,就是对那3个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法庭判断,这3名未成年人的凌虐行为非常恶劣的话,有可能会当成成年人进行处罚。

  我觉得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可能缺乏这样一个机制,这是一点。但是第二点觉得可能也有点还是要注意,就是惩罚这种机制本身并不是最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可能还是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就是对这部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能我们需要去完善一种以教代行的这样一个机制。

  比如说攻读学校的不足,尽管你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应该要采取类似于送专门学校或者是攻读学校,或者或有包括收容教养等类似的这些以教代行的措施,我觉得这一点是我们律法中所欠缺的。

  主持人:

  好,非常感谢姚教授带给我们的解析。的确,对于所有的人来说,面对未成年人的这种比如说涉及到犯罪或者说有恶性行为之后,怎么样去更好的帮助和教育他、感化他,的确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我们该思考。

(责编:姚春、张茜)